南京农业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各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严格把关,紧缩差旅费用开支。按照规定的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标准执行,不得超标。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出差补助天数达两个月以上,需要附书面证明,经费负责人签字、学院单位盖章。
三、城市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艇),凭据报销。超出标准的支出费用自理,不达标准的按所乘车票的30%计发补助费。
示例: 1.高铁:北京—南京 硬座445软座750,如购硬座补助445*30%=133.5元,445+133.5=578.5元,节约750-578.5=171.5元。
2.动车:南京—上海二等140一等220,如购二等座补助140*30%=42元,140+42=182,节约220-182=38元。
(二)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高铁软座、动车一等座或其他交通工具。随行一人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三)正副校级、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下同),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高铁软座、动车一等座或其他交通工具。随行一人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四)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高铁硬座、动车二等座或其他交通工具。
(五)其余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六)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七)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学生实习除外)。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凭据报销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外地出租车费与外出地差旅同时报销。
四、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二)正副校级、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住宿按上述规定,凭据报销。
(三)正副处级、副教授(含相当职务、职称)及以下人员(下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四)出差住宿费要按规定的标准,凭正式住宿费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报销,可按其出差期间住宿费票据及实际住宿天数平均计算。
(六)正副处级、副教授(含相当职务、职称)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补助。
五、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汽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3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四)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销。
(五)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六)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公杂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七)工作人员出差在外埠,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汽车。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可乘坐出租汽车,持正式发票报销,同时取消公杂费补助。
(八)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2.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训练班、进修班、培训班等的人员。
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二)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
(三)离开南京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市县,下同)到南京市所属市县出差,当天不能返回需要住宿的,凭住宿费发票和交通费凭据,每人每天补助50元;当天往返的,减半发放出差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到江浦农场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5元。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船等交通工具,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途中中转不住宿的,前后乘坐车船时间可合并计算。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在3小时以上不足6小时的减半发给。
(六)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临时借用外地的工作人员,在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标准减半发给。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和在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
(七)汽车驾驶员、轮船航行人员驾驶车船出差,出差伙食补助费亦按本规定执行(公杂费不补)。
七、工作人员(含工人、学徒工)外派工作、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一)离开南京市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25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二)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干校(含干部培训基地)、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进修培训的,由原单位按伙食补助标准减半给予伙食补助。
(四)本市学习原则上应回家食宿,不发伙食补助,确因学习需要必须集中食宿的,可凭主办单位证明,参照外地学习补助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参加各种高中及其以下文化补习班学习,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
(五)各单位确因工作、业务需要,派遣少量工作人员到外地工作,其伙食补助按另行规定执行。
八、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
离开南京市城区到南京市所属市、县(含江浦农场),实习补助费每人每天8元;离开南京市赴外地实习,实习补助每人每天17元计发。
为便于各学院安排本专科学生实习,简化实习补助费发放手续,实习补助费可由学院在上述标准内,根据实习学生人数和实习天数,包干使用。
九、研究生为导师科研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为论文调查、搜集材料等出差(教学经费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规定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减半补助。
十、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
(一)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统一收取会务费用的,取消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凭住宿费、会务费等有关正式票据,实报实销,取消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十一、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十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二(一)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五)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十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少收或不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十四、职工探亲费报销规定,按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汽车,从当日晚8点至次日晨7点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硬卧)。符合乘坐硬卧而改乘坐票的,按票价报销,另发坐票面额30%的补助费。
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十六、本实施细则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